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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是怎样对《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草案)》进行协商的?
发布日期:2005-03-10 来源:

  1954年8月23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五十九次常委(扩大)会议对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草拟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草案)》进行协商。这个条例草案的提出,是在我国国民经济基本恢复,中共中央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以后,为对资本主义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制定的。当时已经确定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和平赎买的政策,并用公私合营这一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来完成私营企业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这个条例草案的基本精神是确立社会主义成分对公私合营企业的领导地位,同时保护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对公私合营企业的股份、经营管理、盈余分配、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做好这个重要法案的协商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政协常委会邀请了在京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委员、民建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委员会和民主党派、工商联地方组织负责人,工商界代表人士公私合营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过程中,许多民族资产阶级代表人士、工商业者都提出了积极的意见,并认为制定这个条例非常适时,它不仅给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而且对进一步推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会议经协商同意这个条例草案。1954年9月5日,此条例由政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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