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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是如何协商制定共同纲领的?
发布日期:2005-03-10 来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建立初期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国家根本大法,是为新中国奠定的历史文件之一。它是经新政协筹备会充分讨论修改后,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

  1949年6月16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制定共同纲领草案。同日,根据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各单位代表参加小组的办法》,在筹备会常务委员会下设六个小组,授权第三小组负责起草共同纲领。

  第三小组组长周恩来,副组长许德珩。第三小组决定由中国共产党负责起草草案初稿。初稿写出来后,除各单位自己讨论外,又经过七次反复讨论和修改,包括由先后到达北平的政协代表五六百人分组讨论两次,第三小组本身讨论了三次。9月13日,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并决定交筹备会全体代表与到达北平的新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分组讨论。9月16日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将共同纲领修改草案提交9月17日召开的新政协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会议基本通过了这个草案,并授权常委会将此草案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审议。

  9月22日,筹备会第三小组组长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作《关于草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经过及其特点的报告》,就协商过程中着重讨论到的问题逐一提出并加以说明。他指出,结成伟大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不仅是中共为之奋斗了28年的主张,也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区域、军队、国内少数民族、国外华侨,以及一切爱国民主人士所拥护和赞同的。所以在筹备会讨论中,大家认为整个新民主主义时期,这样一个统一战线应当继续下去而且是需要在组织上形成起来,以推动它的发展。大家同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它的最好的组织形式。

  9月23日至25日、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各单位代表在大会上发言,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表示一致拥护。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职权,以及国家的军事制度,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文化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总之,《共同纲领》是全体代表在总结中国人民百年来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一部新民主主义的建国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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