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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2014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14-12-16 来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一)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

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化军队领导指挥体制、力量结构、政策制度等方面改革,加快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

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将所有军事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完善审查制度,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科学性、针对性、适用性。

坚持从严治军铁律,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推动依法治军落到实处。

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建立完善领导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检察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防范打击违法犯罪。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领导机关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改革军队纪检监察体制。

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军队院校教育体系、干部理论学习和部队教育训练体系,列为军队院校学员必修课和部队官兵必学必训内容。完善军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

(六)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依法行使中央权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加强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大陆同台湾的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

各级党委要全面准确贯彻本决定精神,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转自《 人民日报 》2014年10月29日2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

12月9日至1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会议。

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分析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总结2014年经济工作,提出2015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李克强在讲话中阐述了明年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明年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作总结讲话。

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位置,狠抓改革攻坚,突出创新驱动,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民生保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贯彻落实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发展大势,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深化改革,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有针对性进行预调微调,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实现了经济社会持续稳步发展,全年主要目标和任务可望较好完成,经济运行处在合理区间,经济结构调整出现积极变化,深化改革开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同时,我国经济运行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结构调整阵痛显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部分经济风险显现。

会议认为,科学认识当前形势,准确研判未来走势,必须历史地、辩证地认识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

从消费需求看,过去我国消费具有明显的模仿型排浪式特征,现在模仿型排浪式消费阶段基本结束,个性化、多样化消费渐成主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通过创新供给激活需求的重要性显著上升,必须采取正确的消费政策,释放消费潜力,使消费继续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基础作用。

从投资需求看,经历了30多年高强度大规模开发建设后,传统产业相对饱和,但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一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投资机会大量涌现,对创新投融资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必须善于把握投资方向,消除投资障碍,使投资继续对经济发展发挥关键作用。

从出口和国际收支看,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前国际市场空间扩张很快,出口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动能,现在全球总需求不振,我国低成本比较优势也发生了转化,同时我国出口竞争优势依然存在,高水平引进来、大规模走出去正在同步发生,必须加紧培育新的比较优势,使出口继续对经济发展发挥支撑作用。

从生产能力和产业组织方式看,过去供给不足是长期困扰我们的一个主要矛盾,现在传统产业供给能力大幅超出需求,产业结构必须优化升级,企业兼并重组、生产相对集中不可避免,新兴产业、服务业、小微企业作用更加凸显,生产小型化、智能化、专业化将成为产业组织新特征。

从生产要素相对优势看,过去劳动力成本低是最大优势,引进技术和管理就能迅速变成生产力,现在人口老龄化日趋发展,农业富余劳动力减少,要素的规模驱动力减弱,经济增长将更多依靠人力资本质量和技术进步,必须让创新成为驱动发展新引擎。

从市场竞争特点看,过去主要是数量扩张和价格竞争,现在正逐步转向质量型、差异化为主的竞争,统一全国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是经济发展的内生性要求,必须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形成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从资源环境约束看,过去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空间相对较大,现在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

从经济风险积累和化解看,伴随着经济增速下调,各类隐性风险逐步显性化,风险总体可控,但化解以高杠杆和泡沫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风险将持续一段时间,必须标本兼治、对症下药,建立健全化解各类风险的体制机制。

从资源配置模式和宏观调控方式看,全面刺激政策的边际效果明显递减,既要全面化解产能过剩,也要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必须全面把握总供求关系新变化,科学进行宏观调控。

这些趋势性变化说明,我国经济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

会议要求,面对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观念上要适应,认识上要到位,方法上要对路,工作上要得力。要深化理解、统一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认识和判断上来,增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坚持发展、主动作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没有改变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判断,改变的是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内涵和条件;没有改变我国经济发展总体向好的基本面,改变的是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要更加注重满足人民群众需要,更加注重市场和消费心理分析,更加注重引导社会预期,更加注重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注重发挥企业家才能,更加注重加强教育和提升人力资本素质,更加注重建设生态文明,更加注重科技进步和全面创新。

会议认为,世界经济仍处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深度调整期,明年世界经济增速可能会略有回升,但总体复苏疲弱态势难有明显改观,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地缘政治等非经济因素影响加大。要趋利避害、顺势而为,防范各类风险。

会议指出,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做好经济工作意义重大。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位置,狠抓改革攻坚,突出创新驱动,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民生保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会议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努力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关键是保持稳增长和调结构之间平衡,坚持宏观政策要稳、微观政策要活、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有力度,货币政策要更加注重松紧适度。要促进“三驾马车”更均衡地拉动增长。要切实把经济工作的着力点放到转方式调结构上来,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逐步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的支撑作用,着力推动传统产业向中高端迈进。要高度关注风险发生发展趋势,按照严控增量、区别对待、分类施策、逐步化解的原则,有序加以化解。

二、积极发现培育新增长点。我国存在大量新的增长点,潜力巨大。发现和培育新的增长点,一是市场要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主要靠市场发现和培育新的增长点。二是创新要实,推动全面创新,更多靠产业化的创新来培育和形成新的增长点,创新必须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三是政策要宽,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市场主体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创造更好市场竞争环境,培育市场化的创新机制,在保护产权、维护公平、改善金融支持、强化激励机制、集聚优秀人才等方面积极作为。

三、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解决好“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必须继续夯实农业稳定发展的基础、稳住农村持续向好的局势,稳定粮食和主要农产品产量,持续增加农民收入。要坚定不移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尽快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农业技术创新、注重可持续的集约发展上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要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农业补贴办法,强化金融服务。要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公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要完善职业培训政策,提高培训质量,造就一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高素质职业农民队伍。

四、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要完善区域政策,促进各地区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要继续实施。各地区要找准主体功能区定位和自身优势,确定工作着力点。要重点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争取明年有个良好开局。要通过改革创新打破地区封锁和利益藩篱,全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是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的重要内容,要有历史耐心,不要急于求成。要加快规划体制改革,健全空间规划体系,积极推进市县“多规合一”。要坚持不懈推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既要有立竿见影的措施,更要有可持续的制度安排,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治标治本多管齐下,朝着蓝天净水的目标不断前进。

五、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基本思路,多些雪中送炭,更加注重保障基本民生,更加关注低收入群众生活,更加重视社会大局稳定。做好就业工作,要精准发力,确保完成就业目标。要更好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加强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扶贫工作事关全局,全党必须高度重视。要让贫困家庭的孩子都能接受公平的有质量的教育,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要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和扶贫济困工作的支持力度。要更多面向特定人口、具体人口,实现精准脱贫,防止平均数掩盖大多数。

会议要求,要加快推进改革开放。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敢于过深水区,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要围绕解决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推进改革,推出既具有年度特点、又有利于长远制度安排的改革举措,继续抓好各项改革方案制定。要加快行政审批、投资、价格、垄断行业、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资本市场、民营银行准入、对外投资等领域改革,使改革举措有效转化成发展动力。要尊重和发挥地方、基层、群众首创精神,从实践中寻找最佳方案。要抓好改革措施落地,狠抓落实,强化责任,加大协调力度。要强化督促评估,落实督办责任制和评估机制,让群众来评价改革成效。推进国企改革要奔着问题去,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效率为中心,提高国企核心竞争力,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会议要求,面对对外开放出现的新特点,必须更加积极地促进内需和外需平衡、进口和出口平衡、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平衡,逐步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完善扩大出口和增加进口政策,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巩固出口市场份额。要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服务业市场准入,进一步开放制造业,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稳定外商投资规模和速度,提高引进外资质量。要努力提高对外投资效率和质量,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优势产业走出去,开展先进技术合作,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会议强调,做好明年经济工作,要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毫不动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心一意谋发展,咬定青山不放松,把我们自己的事办好。要精心谋划用好我国经济的巨大韧性、潜力和回旋余地,依靠促改革调结构,坚持不懈推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努力做到调速不减势、量增质更优。要合理确定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保持区间调控弹性,稳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继续实施定向调控、结构性调控。以政府自身革命带动重要领域改革,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发展的新动力。要协调拓展内外需,同步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大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更加重视民生改善和社会建设,切实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推动经济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

会议要求,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党领导经济工作的观念、体制、方式方法也要与时俱进。要加强党领导经济工作制度化建设,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法治化水平,增强党领导经济工作专业化能力,强化舆论引导工作。

会议指出,明年中央将研究提出关于制定“十三五”规划的建议,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深入调研,抓紧工作,为制定好“十三五”规划做好准备。

会议号召,全党要统一思想、奋发有为,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各项部署,努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以及中央军委委员等出席会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主要负责人,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中央管理的部分企业和金融机构负责人,军队及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转自《 人民日报 》2014年12月12日1版)

习近平总书记公祭日讲话:忘记历史意味背叛

 

同胞们,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缅怀南京大屠杀的无辜死难者,缅怀所有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同胞,缅怀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献出生命的革命先烈和民族英雄,表达中国人民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崇高愿望,宣示中国人民牢记历史、不忘过去,珍爱和平、开创未来的坚定立场。

1937年7月7日,日本侵略者悍然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灾难,中国城乡战火连绵、硝烟四起,中国人民生灵涂炭、苦难深重,中国大地赤地千里、饿俘遍野.

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野蛮侵入南京,制造了惨绝人寰的南京大屠杀惨案,30万同胞惨遭杀戮,无数妇女遭到蹂躏残害,无数儿童死于非命,三分之一建筑遭到毁坏,大量财物遭到掠夺。侵华日军一手制造的这一灭绝人性的大屠杀惨案,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史上“三大惨案”之一,是骇人听闻的反人类罪行,是人类历史上十分黑暗的一页。

令人感动的是,在南京大屠杀那些腥风血雨的日子里,我们的同胞守望相助、相互支持,众多国际友人也冒着风险,以各种方式保护南京民众,并记录下日本侵略者的残暴行径。他们中有德国的约翰·拉贝、丹麦的贝恩哈尔·辛德贝格、美国的约翰·马吉等人。对他们的人道精神和无畏义举,中国人民永远不会忘记。

日本侵略者制造的南京大屠杀惨案震惊了世界,震惊了一切有良知的人们。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中国审判战犯军事法庭,都对南京大屠杀惨案进行调查并从法律上作出定性和定论,一批手上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日本战犯受到了法律和正义的审判与严惩,被永远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

历史不会因时代变迁而改变,事实也不会因巧舌抵赖而消失.南京大屠杀惨案铁证如山、不容篡改。任何人要否认南京大屠杀惨案这一事实,历史不会答应,30万无辜死难者的亡灵不会答应,13亿中国人民不会答应,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与正义的人民都不会答应。

同胞们、同志们、朋友们!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历来具有不畏强暴、敢于压倒一切敌人而不被敌人所压倒的英雄气概。面对极其野蛮、极其残暴的日本侵略者,具有伟大爱国主义精神的中国人民没有屈服,而是凝聚起了同侵略者血战到底的空前斗志,坚定了抗日救国的必胜信念。在中国共产党号召和引领下,在全民族各种积极力量共同行动下,中华儿女同仇敌忾,视死如归,前仆后继,共御外敌。

经过8年艰苦卓绝的浴血奋战,中国人民付出了伤亡3500万人的沉重代价,用生命和鲜血打败了日本侵略者,赢得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伟大胜利,也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谱写了中华民族不屈不挠抵抗外来侵略的壮丽史诗,彻底洗刷了近代以后中国屡遭外来侵略的民族耻辱,极大增强了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也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辟实现民族复兴的正确道路创造了重要条件。

同胞们、同志们、朋友们!自古以来,和平就是人类最持久的夙愿。和平像阳光一样温暖、像雨露一样滋润。有了阳光雨露,万物才能茁壮成长。有了和平稳定,人类才能更好实现自己的梦想。

历史告诉我们,和平是需要争取的,和平是需要维护的,只有人人都珍爱和平、维护和平,只有人人都记取战争的惨痛教训,和平才是有希望的。我们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举行公祭仪式,是要唤起每一个善良的人们对和平的向往和坚守,而不是要延续仇恨。中日两国人民应该世代友好下去,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共同为人类和平作出贡献。

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否认罪责就意味着重犯。我们不应因一个民族中有少数军国主义分子发起侵略战争就仇视这个民族,战争的罪责在少数军国主义分子而不在人民,但人们任何时候都不应忘记侵略者所犯下的严重罪行。一切罔顾侵略战争历史的态度,一切美化侵略战争性质的言论,不论说了多少遍,不论说得多么冠冕堂皇,都是对人类和平和正义的危害。对这些错误言行,爱好和平与正义的人们必须高度警惕、坚决反对。

同胞们、同志们、朋友们!“疑今者,察之古;不知来者,视之往。”近代以后的100多年时间里,中国人民无数次经历了战争磨难,更加懂得和平的珍贵。弱肉强食不是人类共存之道,穷兵黩武不是人类和平之计,和平而不是战争,合作而不是对抗,才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永恒主题。

刚才,我们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鼎庄严揭幕。我们设置这尊鼎,就是要向世人宣告“昭昭前事,惕惕后人”、“永矢弗谖,祈愿和平”的心愿。此时此刻,我们要告慰所有在南京大屠杀惨案中不幸罹难的同胞们,告慰所有在日本侵华战争中不幸死难的同胞们,告慰所有在近代以来中国抗击外来侵略中英勇牺牲的同胞们,告慰所有在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伟大斗争中英勇献身的同胞们:今天的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拥有保卫人民和平生活坚强能力的伟大国家,中华民族任人宰割、饱受欺凌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中国人民正在意气风发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中华民族的发展前景无比光明。

此时此刻,中国人民也要庄严昭告国际社会:今天的中国,是世界和平的坚决倡导者和有力捍卫者,中国人民将坚定不移维护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愿同各国人民真诚团结起来,为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而携手努力!

(转自《腾讯新闻网》2014年12月13日)

领导干部要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刘云山

 

中央党校2014年秋季学期第二批进修班开学,正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不久。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对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提出明确要求,特别强调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强调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这些要求归结起来就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带头敬畏法律、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这里,我围绕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点就领导干部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要把法治中国建设的蓝图和纲领落到实处,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的态度、决心和行动。应当看到,领导干部是我们党执政的骨干力量、中坚力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轨道上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要靠领导干部去组织、去推动,需要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有一个大的提升;领导干部负有保障法律实施、法律执行的基本职责,能不能推动和确保秉公执法、公正司法,直接关系到法治权威的树立,关系到法治秩序的形成和法治建设的成效;领导干部是法治实践的引领者、示范者,自身带头了、做好了,就能以上率下,带动全体人民弘扬法治精神,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

从总体上讲,当前党员干部法治观念在不断增强,依法办事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但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还存在着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领导干部不懂法、不敬法、不守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人治思想、长官意志严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凡事自己说了算,脑子里没有法律这根弦。有的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只要能办成事,什么办法都可以用;有的把法律当摆设,不履行法定职责,使一些法律法规变成一纸空文;有的目无法纪、滥用权力,知法犯法、徇私枉法,随意插手司法案件,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群众反映强烈。解决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法治能力不强的问题,已经成为完善国家治理、推进法治建设必须抓好的紧迫任务。

当今时代是法治时代,党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是题中应有之义。领导干部是否称职,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有没有法治意识、具不具备法治能力、能不能坚持依法办事。这就需要各级领导干部顺应时代要求,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努力做法治型领导干部。在学法上,应当更加全面深入,做到先学一步、高出一筹;在尊法上,应当更加坚定自觉,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守法上,应当更加严格自律,时时处处以宪法法律为准绳;在用法上,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全社会树立对法治的信仰,汇聚起建设法治中国的强大力量。

二、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

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涉及法治的根本性质,涉及法治建设走什么道路、把握什么原则、朝着什么方向前进等基本问题。领导干部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首先要牢固树立和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在事关根本的重大问题上保持清醒认识。

一是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坚定性。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根本性质、基本国情和文化传统。全会鲜明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刻阐明“五个坚持”的基本原则,为推进法治建设确立了总遵循、总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容,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全会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把我们的法治纲领更鲜明地立起来,把我们的法治旗帜更高地举起来,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保持高度自信和坚强定力。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深刻认识这条道路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深刻认识这条道路的独特价值和政治优势,做到虔诚而执着、至信而深厚,不被杂音噪音所惑,决不搞全盘西化、照搬照抄。

二是增强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自觉性坚定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否坚持党的领导是区分中国法治道路和西方法治模式的分水岭。各级领导干部在党的领导和法治关系这个核心问题上一定要保持清醒,深刻认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坚持党的领导问题上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深刻认识我们发展的民主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不是西方所谓的“宪政民主”,从而划清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决不是削弱党的领导,切实把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贯穿到法治建设全过程,把全会《决定》提出的“三统一”、“四善于”要求落实到法治建设各方面。

三是增强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自觉性坚定性。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宪法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保证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特征。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真正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牢牢把握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深刻认识我们的法治是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规范人们行为的,是为最广大人民服务而不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切实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建设各方面;深刻认识人民权益靠法律保护、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应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人们都来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四是增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觉性坚定性。倡导法治、厉行法治,说到底还是要突出法的地位、强化法的作用,真正使法律法规成为社会生活的规范和人们行为的准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只有把宪法法律的权威立起来,才能使法治的力量强起来。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坚定不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深刻认识宪法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根本体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意志的实现,从而敬畏宪法法律,牢固树立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深刻认识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无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贡献多少,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都没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都不能搞法不责众、法外开恩,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牢记法律红线不可触、法律底线不可越,自觉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

五是增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自觉性坚定性。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一个写在法典上,一个写在人心里,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挥着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可以说,法治与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并行不悖、缺一不可。很难想象,一个缺乏道德责任感、缺乏向上向善精神的社会,能够培育出遵守规矩、遵守法治的社会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强化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的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更好地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要坚持身教重于言教,切实加强个人品德修养,按照共产党人的道德标准从政、为官、做人,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引领社会风尚、培育法治文化。

三、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重在付诸实践、知行合一,切实把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体现到工作实践之中,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干工作、作决策,必然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如果没有法治思维,不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就无法落实。现在,各方面都在讲新常态,新常态就要有新观念,而新观念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树立法治思维。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拍脑袋决策,一些地方重大项目盲目上马,常常留下半拉子工程、烂尾工程,还有的决策违背公共利益,导致内幕交易。出现这些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违背依法决策的原则,没有遵循基本的法定程序。法律不是点缀,更不是累赘,而是有效决策、正确决策的基本保障。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每作一项决策,都要认真想一想是否有权决策、有多大权限决策,想一想决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定程序是什么、法律责任是什么。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必将对领导干部养成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习惯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第二,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法治是改革的压舱石、发展的助推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改革的命运、发展的成败。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触及的深层次问题增多,各种风险和挑战增多。改革能不能健康有序、行稳致远,越来越取决于法治体系是否健全,取决于厉行法治是否有力。可以说,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鲜明特点。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法治对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特殊重要意义,自觉在法治基础上凝聚改革共识,善于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使各项改革举措做到于法有据。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要及时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确保改革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第三,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深刻变革之中,一方面,利益主体越来越多元,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人们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各项工作公正性、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都迫切需要我们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在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存在“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等观念,遇到问题动辄采取高压手段、进行强制处置,不但没有化解矛盾反而激化了矛盾。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适应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进一步强化法治在维护群众权益、调处利益关系中的权威地位,强化法治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中的保障作用,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要善于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切实解决好"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的问题,解决好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问题。

第四,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严管党治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规党纪管党治党。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的大党,又处在治国理政的领导核心地位,只有自身确立起严格的制度、严明的纪律,才能把党建设好、管理好,也才能引导全社会遵守规范、践行法治。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依规依纪管党治党的意识,坚持以党章为根本,注重与国家法律相衔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特别要强调,我们党是先锋队,党员干部是先进分子,这就意味着党规党纪要严于国家法律,对党员干部的要求要严于普通公民。作为领导干部,在遵守党规党纪上更要严上加严,受更多的约束、负更重的责任、有更大的担当。只有这样,才能把依规管党治党、从严管党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四、领导干部要坚持依法用权、自觉接受监督

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用法,关键看能否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这是对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最经常、最直接、最现实的考验,也是衡量国家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一,依法用权,前提是把握好权力边界。各级领导干部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但这个权力不是个人的而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党纪国法约束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关键是要正确对待权力,把握好权力边界。现实当中,有的人一旦当了官,手里有了权,就昏昏然、飘飘然,搞不清“我是谁”,心中无党纪、眼里无国法,忘乎所以、为所欲为,“天是王大,我是王二”,结果导致身败名裂。全会《决定》对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行使权力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强调要规范和约束公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领导干部坚持依法用权,重要的是把握好“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要求,自觉在法律约束下用权,在制度笼子里用权。一方面,要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分内职责,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克服懒政、怠政,杜绝为官不为;另一方面,要严守权力边界,按照权力清单用权、按照法定界限用权,坚决防止乱作为、滥作为,防止利用权力设租、寻租。

第二,依法用权,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为官之本、用权之要。现在,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一些领导干部用权不公、以权谋私,不该插手的乱插手,损害群众利益,破坏法治秩序。应当十分明确,权力姓公不姓私,用权就要秉公无私,让公正的阳光普照人心。如果把公权异化为私权,权力就会腐化变质,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处理好情与法、利与法、权与法的关系,切实做到公正用权、公平处事,不因私利抛公义、不因私谊废公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本质就是公平正义,形象地说就是法官帽徽上的天平,这个法律的天平任何时候都不能倾斜。各级领导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执法、司法机关依法依章行使职权,不做利用权力干预执法、司法的事情,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保证领导干部秉公用权、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一定要严格贯彻执行。

第三,依法用权,还要自觉接受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这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导致权力滥用甚至滋生腐败。领导干部使用权力,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公开才有公平,透明才会清明。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是强化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对领导干部坚持依法用权、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习惯于在"聚光灯"下行使权力,习惯于在“放大镜”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坚决克服设障逃避监督的行为,坚决防止人为暗箱操作的现象,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领导干部要自觉担负起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责任

落实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领导干部更是义不容辞。一定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抓好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抓好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的落实,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职责履行好。

学习领会好全会精神,是贯彻落实好全会精神的重要前提。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在学习上狠下功夫,坚持原原本本地学,原汁原味地学,把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对照起来学,注重学原著、读原文、悟原理,努力做到全面深入、融会贯通。要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深入把握全会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政策举措,深刻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切忌大而化之、浅尝辄止,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全会《决定》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6个方面重点任务,提出180多项重大举措,涵盖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有许多是创新之举,这就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围绕法治建设各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贡献自己的智慧。要注意结合各自的工作,拿出具体管用的措施和办法,积极推动解决法治建设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特别要认真思考如何使各项工作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要求相适应,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相符合,从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应尽之责。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营造全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这就需要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自觉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而且要高扬宪法法律的旗帜,积极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要切实肩负起普法宣传、法治教育的责任,注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利用各种时机、各种场合,宣讲宪法法律、普及法治知识,带领群众一道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要旗帜鲜明捍卫宪法法律,对各种诋毁我国宪法法律的错误言论要敢于批驳,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现象要敢于纠正,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要大力倡导和培育法治文化,积极参与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推动法治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共同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文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刘云山2014年11月14日在中央党校2014年秋季学期第二批进修班开学典礼上的讲话,发表时有删节 《学习时报》2014年11月24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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