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委发〔2012〕46号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高新区党工委,临港新城党工委,靖江园区党委,市机关各部门:
政协江阴市委员会《关于建立民主监督员制度的意见》已经市委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阴市委
2012年7月3日
政协江阴市委员会
关于建立民主监督员制度的意见
(2012年6月29日市十四届政协第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切实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中共江阴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澄委发〔2011〕52号)精神,现就建立民主监督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民主监督员制度,积极探索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和途径,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职能,加大民主监督力度,促进政府部门加强作风建设,更好地履行职能,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二、派驻民主监督员的部门
按照“关注经济建设、关注社会发展、关注百姓生活”的要求,加强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民主监督,经市委同意,首批对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保房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等16个政府部门(单位),安排3—5名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
三、民主监督员的条件
1.必须是本届市政协委员。
2.思想素质好,民主意识强,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并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3.热心社会工作,作风扎实,能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4.严于律己,尽职尽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四、民主监督员的产生和管理
1.民主监督员通过组织推荐的办法产生,由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各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提出民主监督员人选,征求民主监督员所在单位意见,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市政协向民主监督员颁发证书。
2.民主监督员的任期与本届市政协届期一致。担任民主监督员的委员如在届中调整的,其所任民主监督员也将随之调整。
3.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派驻对口联系部门的民主监督员实行扎口管理,主动了解民主监督员的工作情况,并负责对口联系部门集中性民主监督活动的组织协调,对民主监督建议书等材料进行审核。
4.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具体负责民主监督员的日常组织和联络工作,加强与民主监督员、派驻部门(单位)的工作联系,建立民主监督员档案,对民主监督员工作进行考核。
五、民主监督员的任务
1.对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2.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和行风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批评和建议,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3.对市领导批示的社情民意信息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对市政协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建议案和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六、民主监督员的权利义务
1.民主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是一种组织行为,市政协对各派驻部门(单位)设民主监督小组,确定一名组长,组长负责民主监督员的组织工作、与部门(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2.民主监督员属兼职,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派驻部门(单位)不发报酬。
3.根据政协章程赋予政协委员的权利,民主监督员享有做好派驻部门(单位)监督工作相应的知情、调查、视察、协商、建议和批评等权利,但不能干预派驻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
4.民主监督员向派驻部门(单位)提出建议和批评,应以书面形式为主,也可采用其它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和批评时,一般以小组集体提出,应在送交派驻部门(单位)的同时,报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存档。对于重大及敏感事项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应事先报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审核。
七、民主监督员的工作方法
1.列席参加派驻部门(单位)召开的全局性工作会议、党风廉政建设或行风建设专题会议,听取部门(单位)的工作通报。
2.每年参加一次派驻部门(单位)组织的重点工作调查、检查活动。
3.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深入群众,广泛收集社情民意,主动与派驻部门(单位)通过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每半年至少沟通一次。
4.原则上每半年将收集到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经小组研究后以民主监督建议书形式向派驻部门(单位)反馈一次,并抄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遇有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意见,可随时向派驻部门(单位)反馈。
5.对派驻部门(单位)办理市领导批示的社情民意信息、市政协每年提交的建议案和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与市政协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6.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对于派驻部门(单位)工作中遇有一些需要由市政协向市政府反映的问题,可通过民主监督员向市政协反映,进而协助派驻部门(单位)做好工作。
八、加强对民主监督员工作的领导
1.市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及时研究决定民主监督员工作的重大事项,确定一名副主席分管此项工作。
2.市政协每年定期组织民主监督员进行培训或工作交流。市政协组织政情交流、调研视察、民主评议、民主议政等活动时,可邀请在相关部门(单位)担任民主监督员的委员参加,为他们了解情况、反映民意提供条件。
3.市政协每季度组织一次民主监督小组组长座谈会,交流情况,总结经验,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4.为充分调动民主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市政协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民主监督员,予以通报表彰。
5.各派驻部门(单位)要将民主监督员工作列为本部门(单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邀请民主监督员参加本部门(单位)每年的工作部署会议和各项重要活动,组织民主监督员视察部门(单位)工作,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为民主监督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良好的条件,切实保障民主监督员的权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民主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利,更不得打击报复。各派驻部门(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适时通报民主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6.市政协要加强与民主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民主监督员工作的情况。民主监督员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民主监督员的工作,从时间上保证民主监督员参加各项监督工作。
7.市政协每年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汇报民主监督员履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