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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规中涉及政协委员的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17-09-08 来源:

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工商、金融界200人;专业界20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200人;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200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的《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规定,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41人。

2002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来源:《政协委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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